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4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32室。
法定代表人:黄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蒙,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上诉人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4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海宽
审判员 李 芳
审判员 李志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文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