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申22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蒙,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5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天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当事人对加班费基数进行了口头约定,并实际履行多年,应以口头约定的基数计算加班费。综上,中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加班费基数问题,中天公司主张原判决认定错误,应以双方口头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准,但对此中天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中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判决按照**应得工资核算加班费并无不当。
综上,中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宇
审判员 宫涛
审判员 左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