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

马洒里哈与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1民初2815号
原告:马洒里哈,公民身份号码:×××,男,1996年1月1日出生,东乡族。
被告: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698544455J。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园林路付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生,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马洒里哈与被告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马洒里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洒里哈以“经协商被告同意支付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洒里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24元,减半收取计635.62元,由原告马洒里哈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