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

***与***、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1民初2925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艳,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园林路付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青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笑红。
原告***与被告***、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2020年9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22元,减半收取3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静
书记员  白秉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