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

***与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青海天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1民初536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文新,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天麒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颉世君。
第三人:***,男,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青海天麒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我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82元减半收取30241元由原告***负担,30241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