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

青海纳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青海科迈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3265号之一 原告:青海纳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国际建材五金区13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 原告:青海科迈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南酉山村60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 被告:扬州市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组1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红河路29号6号楼29-6-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纳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青海科迈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罗 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启芸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