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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2774号 原告:***,男,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8********,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 被告:**,女,汉族,年龄45周岁,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698544455J,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红河路29号6号楼29-6-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青 书 记 员  ***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