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1民初2735-3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跃,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太合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利安建筑物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坛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郝学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以(2018)鲁1321民初2735-2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与被告山东金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利安建筑物拆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案因被告对原告的伤情申请重新鉴定而中止诉讼,现已作出鉴定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臧庆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杜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