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利安建筑物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金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1民初2735-2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跃,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太合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利安建筑物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坛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郝学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利安建筑物拆迁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伤残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的伤情申请重新鉴定,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臧庆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