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5民初5050号
原告:常嵘,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
被告:淄博鑫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凤凰镇东河村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罗云国,经理。
原告常嵘与被告淄博鑫本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常嵘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常嵘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