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恒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太湖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恒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749号
申请人:无锡市恒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古竹社区西头。
法定代表人:龚建新。
被申请人:无锡太湖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桃坞村。
法定代表人:杨晓榕。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恒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太湖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2643号。申请人无锡市恒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太湖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恒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恒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太湖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