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首创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首创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5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奎执字第64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首创化工涂料有限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偏凉工业园东二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楼超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十中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首创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民一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韩冰
审判员高彬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