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5547号
原告: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朝阳街188-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73829。
法定代表人:汤长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莹,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清溪路3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64948400Y。
法定代表人:王岚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腊梅,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丹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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