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小玩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1民初68号之一 原告:浙江小玩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987NJ3C,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港头工业区(青***传动检测有限公司内一楼东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73829,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阳光茗苑二期23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小玩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小玩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小玩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保全费630元,合计1293元,均由原告浙江小玩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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