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1400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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