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民初475号
原告:***,男,194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101省道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
审 判 长 张 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