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民初475号 原告:***,男,194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101省道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 审 判 长  张 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