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24民初2466号
原告:董彬彬,男,汉族,1990年9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徐店村45号,身份证号码:3714241990********。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西屯村134号,身份证号码:3714021979********。
被告: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101省道西200米金纪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2927134XJ。
原告董彬彬与被告***、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圣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彬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费及材料费共计16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楼房楼梯扶手的安装工作,2022年6月5日被告找到原告,将临邑县城区***同安置区A9号楼一至四单元的楼梯扶手安装工程发包给了原告,安装费共计14700元。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垫付了1600元材料费。施工完毕后,被告拒不支付安装费和原告垫付的材料费。
被告***、圣吉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被告***认可欠原告安装费14700元、材料费1600元。原告未提交被告圣吉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证据,庭审中原告认可上述欠款与被告圣吉公司无关。
以上事实经过,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6300元,本院予以支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圣吉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亦认可上述欠款与被告圣吉公司无关,原告请求被告圣吉公司支付上述欠款,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彬彬支付欠款16300元;
二、驳回原告董彬彬对被告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