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民初1626号
原告: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101省道西200米金纪路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原告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吉装饰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
圣吉装饰公司诉称,圣吉装饰公司承建的禹城金辰***品阳台护栏、连廊栏杆项目和陵城区水岸湖畔花园阳台栏杆项目、庆***绿洲楼顶爬梯项目、淄博华侨城栏杆项目等由**班组施工。**不按照操作规程施工,导致涉案工程重作、返修及被相关单位罚款,给圣吉装饰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给企业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另外,**在从事以上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由圣吉装饰公司购买的作业工具至今不予退还。为维护圣吉装饰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赔偿圣吉装饰公司各项经济损失72400元并返还电锤2把、电线3盘、电动板手2把、板绳260米等施工工具;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圣吉装饰公司起诉主张的事实,圣吉装饰公司将其承建的建设工程分包给**班组施工,双方当事人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均不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