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115号
申请人: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8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