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2879号
原告: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2月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德州金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计2324元,诉讼保全费1660元,由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