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某某联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财保44号 申请人:济**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联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济**联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联经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联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济**联经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济**联经贸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