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江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临邑县江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424民初3171号

原告:临邑县江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来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刚,临邑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临邑县江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玉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护理费10782元、停工留薪工资30100.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181元、伙食补助费167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劳动争议纠纷向临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依据劳动功能障碍八级的标准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款项。被告依据的是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德劳鉴字[2019]979号初次鉴定结论,但该鉴定结论并未有效送达给原告,故该鉴定对原告不具效力。但临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初次鉴定结论有效,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临劳人仲裁字[2020]第31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坚持德劳鉴字[2019]979号初次鉴定结论并未送达,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主张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我与临邑县江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临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该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客观真实。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拖延履行义务,逃避法律上所承担的责任。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系原告处职工,被告于2019年8月17日13点左右到原告承建的紫石新天地住宅小区6号楼工地安装塔吊时,不慎从5米高的架子上掉下来摔伤,造成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肋骨骨折、腹部损伤、足部损伤等伤害。被告受伤后送至临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7天,住院期间原告未安排人对被告进行陪护。被告的妻子陪护前月收入3500元,因陪护被告造成误工损失。临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临人社伤字【2019】29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被告在原告处所受伤为工伤。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德劳鉴字【2019】第979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被告劳动功能障碍为捌级。原告为被告缴纳了工伤保险。被告提起仲裁申请,2020年9月15日临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20〕第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临邑县江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列待遇:1、住院期间护理费:10782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30100.5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181元;4、伙食补助费:1675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该鉴定结论书送达的快递流水、送达回证、快递封面,显示该委员会通过快递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来进进行邮寄送达,原告方拒收。经质证,原告不予认可,主张以上送达不符合最高院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不能仅凭退回妥投即认定该结论已有效送达。

另查明,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显示,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136元。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之规定,胸椎骨折的停工留薪期间为6个月,腰椎骨折的停工留薪为6个月。德州统计局发布的德州市2019年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显示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201元。

本院认为,职工发生工伤并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职工受伤害程度赔偿相应的工伤待遇。本案中,被告受伤已于2019年10月9日经临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19年12月6日经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八级,该鉴定委员会将该鉴定结论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来进,原告方拒收,应视为对原告的送达,原告未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或再次鉴定,该鉴定结论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原告应依据该鉴定结论确定的级别赔偿被告相应的工伤待遇。原告主张该送达不符合相关规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审核劳动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各项工伤待遇,适用法律及计算正确,依法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劳动关系;

二、原告临邑县江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下列待遇:

1、住院期间护理费10782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30100.5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181元;

4、伙食补助费1675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郝玉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坤

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

临邑县人民法院账户:工行1612005529200102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