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1民初2091号
申请人:乐陵市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
申请人乐陵市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宪义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乐陵市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冻结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乐陵市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陵市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