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81民初3598号
原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挺进西路。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阜盛西路(中国银行东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与被告乐陵市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乐陵市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0551元,减半收取计5275.5元,由原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