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81执保70号
申请保全人:乐陵市乐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乐陵市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乐陵市乐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乐陵市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481民初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乐陵市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乐陵支行账号为3700××××2986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8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