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81民初897号
原告:山东成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安居路与昌润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阜盛西路(中国银行东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乐陵市义乌(国际)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乐德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成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市义乌(国际)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成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成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成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5元由山东成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