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分公司与山东省武城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3-07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商初字第1168号
原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省武城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
被告***,男,生于1974年2月15日,汉族,农民,住夏津县新店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武城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子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房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