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8财保169号
申请人:山东省武城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尹光景,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武城县***镇草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崔洪卫,职务:主任。
申请人山东省武城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城县***镇草一村民委员会名下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27×××45、中国邮政银行账户9370××××101银行存款36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武城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城县***镇草一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武城县***镇草一村民委员会名下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27×××45、中国邮政银行账户9370××××101银行存款36万元。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申请人山东省武城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立案后根据裁判结果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