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民初1915号
原告:德州长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闫庄105国道左侧环卫清运二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金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明,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武城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甲马营街。
法定代表人:尹光景,执行董事。
被告:程邵栋,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原告德州长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邵栋、山东省武城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德州长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长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长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1元及申请费1634元,由德州长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洪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耿红娥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民初1915号
原告:德州长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闫庄105国道左侧环卫清运二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金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明,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武城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甲马营街。
法定代表人:尹光景,执行董事。
被告:程邵栋,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原告德州长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邵栋、山东省武城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德州长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长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长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1元及申请费1634元,由德州长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洪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耿红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