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恒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26执10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恒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恒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鲁13民终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平邑支行账户的存款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明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