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6民初8110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石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林存启,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8000元;2.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我口头约定在被告处工作。后有部分工资没有支付。2019年2月3日,经结算,被告欠我钢筋人工费18000元,并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故诉至贵院。
被告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常在被告处从事钢筋工工作。2019年2月3日,原被告进行结算,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8000元,并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被告应当积极应诉,陈述事实,其未出庭答辩,系其对权利的放弃,其作为债务人应当偿还欠款。原告诉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8000元。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请汇至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户名:平邑县人民法院,账号6228********;汇款应注明案号,不得与其他案件混同汇款,否则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德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