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市河东区奥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恢38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奥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温泉路与人民大街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孙炜,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执行人:平邑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邑县石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姚方营,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石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林存启,总经理。
临沂市河东区奥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邑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查封被执行人平邑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因两次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7)临东信证执字第1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伟先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尹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