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执545号之一
被执行人: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71326706072321M,住所地临沂市平邑县石都大道
中段。
法定代表人:林存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
行3705018278010000020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292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审判员 董业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