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民初1672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生,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福国,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执行人):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石都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06072321M。
法定代表人:林存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厉毅,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平邑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邑建设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左 启
人民陪审员 孙素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