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铁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596号
申请人:滨州市铁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城区黄河三路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N1DEG4D。
法定代表人:牛青山。
被申请人: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通力国际商贸城五金区3-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723281694J。
法定代表人:韩春令。
被申请人:闫福辉,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1570.1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1570.1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8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