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103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爱芳,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
法定代表人:郭耀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峰,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勇,男,汉族,1979年2月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汝州全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冀长辉。
原告***诉被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勇、汝州全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勇、汝州全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