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3248号
原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通力国际商贸城五金区3-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723281694J。
法定代表人:韩春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耘,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名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鲁1602民初3246号。因两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1602民初324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