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1585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通力国际商贸城五金区3-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723281694J。
法定代表人:郭耀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峰,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全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临汝镇东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10H2E9Y。
法定代表人:冀长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全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国卿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绿阳
书 记 员 平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