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1587号
原告:***,男,195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通力国际商贸城五金区3-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723281694J。
法定代表人:郭耀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峰,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全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临汝镇东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10H2E9Y。
法定代表人:冀长辉,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全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本院在立案时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7日内缴纳。但原告***在限期内未及时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滕胜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