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1586号
原告:***,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通力国际商贸城五金区3-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723281694J。
法定代表人:郭耀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峰,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全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临汝镇东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10H2E9Y。
法定代表人:冀长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全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国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绿阳
书 记 员 平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