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8964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冠星,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通力国际商贸城五金区3-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723281694J。
法定代表人:郭耀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峰,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全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临汝镇东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10H2E9Y。
法定代表人:冀长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全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滕胜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