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禹舜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禹舜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农业机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25执恢3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一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高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农业机械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五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潘洪禄,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农业机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08)博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和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滨中民四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栾建国
审 判 员 周新江
审 判 员 郝同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晓丹
书 记 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