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83民初6548号
原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冷大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01097581J。
法定代表人:凌岐,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原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原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