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8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迁安市迁安镇渤通管业经销处,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新寨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BCCC955。
经营者:范学,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鹤,迁安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岳鹏,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冷大路东蔡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01097581J。
法定代表人:凌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迁安市迁安镇渤通管业经销处因与被上诉人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21)冀0283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21)冀0283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迁安市迁安镇渤通管业经销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晓华
审 判 员 许永委
审 判 员 沈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贾彤彤
书 记 员 王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