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83民初127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冷大路东***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迁安市彭店子镇富兴庄村。
***与被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