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3民初5441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妻子),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迁安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冷大路东***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0109758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