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3民初5441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妻子),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迁安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冷大路东***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0109758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