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恢1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七庄街天祥工业区商务区商务楼61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上射雁庄乡人民政府2#北东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2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