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283民初4916号
原告:迁安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迁安市。
原告迁安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迁安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迁安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