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701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娅,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赵佳康,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军林,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骅市成宇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岭庄村。
法定代表人:许锡明,经理。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黄骅市成宇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黄骅市成宇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黄骅市成宇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淑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吕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