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恩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2989号之一
原告: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白果集镇银杏大道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627238842。
法定代表人:王娅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烟波,湖北汇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克平,该公司股东。
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40181550XG。
法定代表人:赵佳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楠,河北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中段企业服务中心(恩施州科技孵化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423342B。
法定代表人:张祖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武安,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恩***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吕海博